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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曝光排气筒高度不足15米等问题||有关废气排气筒的23个环保要求

发布时间:2019/1/17 10:35:36   浏览:2957   字体大小:

  • 京津冀遭遇空气污染有城市出现严重污染

    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发现15个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问题


    法制网北京1月14日讯 记者郄建荣 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工作继续开展,生态环境部最新通报说,1月12日工作组发现涉气环境问题36个;从1月10开始,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持续出现空气污染过程,1月13日,生态环境部工作组工作组发现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问题15个。


    主要问题包括:

    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问题15个。其中,河北省保定涿州市1家,沧州市运河区1家;山西省长治市郊区1家、上党区1家、屯留区1家,运城市垣曲县1家;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1家;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2家,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家、鼓楼区1家,新乡市国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1家;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2家。


    VOCs整治不到位问题3个。其中,山东省滨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家;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1家,开封市鼓楼区1家。

    工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2个。其中,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1家;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1家。


    建筑工地扬尘管理问题5个。其中,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家;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1家;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1家,鹤壁市山城区1家,洛阳市嵩县1家。


    物料堆场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问题10个。 其中,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1家,保定市唐县1家,承德市丰宁县1家,沧州市肃宁县1家,衡水市安平县1家,邢台市巨鹿县1家;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1家,吕梁汾阳市1家,晋中市昔阳县1家;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1家。


    排污口设置不规范问题2个。其中,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1家(排气筒高度不足15米);山西省晋中市祁县1家(排气筒高度不足15米)企业废气排放口设置未达到环评要求


    其他涉气环境问题14个。生态环境部工作组发现,北京市昌平区水南路西北地公交站旁;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大营乡东大营村,衡水市桃城区浩宇橡塑有限公司旁;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普明镇马坊村,晋中市祁县东观镇东六支村;山东省滨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五路;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福星花园小区,新乡卫辉市新濮路南站、卫辉市唐庄镇大司马村、长垣县赵堤镇尚寨村存在露天焚烧现象。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吉祥宾馆1台经营性燃煤炉灶未拆除。山西省吕梁汾阳市有1家涉气“散乱污”企业未完成整改。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有1家黑加油站,无任何手续,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鼓楼广场夜市存在油烟影响。


    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部还曝光在山西晋中、运城、吕梁、河南郑州、开封、鹤壁等地发现的典型案件。

        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东观镇东六支村正在露天焚烧垃圾。

    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新湖大街有1辆无牌照改装加油车正在营业,无任何手续,属“黑加油车”。



        1月12日,工作组发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的恒利精铸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未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要求停产,浇铸工序未安装治污设施,废气直排。

    1月12日,工作组发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新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喷涂工序正在作业,未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要求停产。

    对工作组发现的这些问题,生态环境部已通过督办问题清单交办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


    【废气】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的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2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3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4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6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7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来源:柳州市环保局 容学军黄韬米世侨梁建聪 环保人综合

    废气排气筒(烟囱)是否规范,满足环保局要求?14个行业排气筒变化应重报环评、23个行业高度要求


    很多企业的烟囱在设计及建设时,可能不太注重行业排放标准,导则最后排气筒设置不能满足环保标准。今天搜集与各废气排气筒有关的排放标准并结合实际谈下:企业如何对烟囱规格设计及各行业对烟囱高度的要求,希望对建设单位有所帮助。

    VOCs前沿据网络汇编六大内容,供行业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纠正):

    一、环保部:14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含锅炉或排气)应重报环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三、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设计的一般规定;

    四、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五、排气筒高度与折算汇总【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六、 废气规范化图例。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环保督查执法的重点。

    二、环保部:14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含锅炉或排气)应重报环评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通知》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明确:锅炉或排气发生以下这些变化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根据环评法和新环保条例应重新报批环评

    一、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或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二、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三、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四、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烟囱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五、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六、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七、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八、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九、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烧结机头废气、烧结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8.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一、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7. 熔窑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二、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9. 窑尾、窑头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三、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冶炼炉窑烟气、制酸尾气或环境集烟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四、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熟料烧成、氢氧化铝焙烧、石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沥青融化、生阳极制造或铝电解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三、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设计的一般规定

    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设计的一般规定

    1.烟囱结构设计应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烟囱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或钢烟囱。

    3.下列情况不宜采用砖烟囱: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烟囱;②地震设防裂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③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时,Ill、IV类场地的烟囱。

    4.烟囱基础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础。板式基础可以是环形或圆形的。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壳式基础。

    5.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烧结普通鄙土砖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不应超过400℃;

    ②钢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土基础,受热温度不应超过150℃;

    ③钢烟囱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烟囱的荷载与作用可分为下列三类:

    ①永久性荷载与作用:结构自重、土重。土压力、拉线的拉力;

    ②可变荷载与作用

    ③偶然荷载:罕遇地震作用、拉线断线、撞击、爆炸等。

    7.烟囱的高度应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评价的要求。



    四、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2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3、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4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6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7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五、排气筒高度与折算汇总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与折算汇总

    总结:排气筒高度达不到要求时,与折算有关的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的均为高度不满足要求即不达标。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烟囱高度最低15m,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焚烧炉烟囱高度,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45m;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囱最低允许高度60m;在同一厂区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之和作为评判依据。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高度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8、《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外,其他排气筒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9、《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须安装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10、《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1、《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4、《铁合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6、《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7、《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8、《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9、《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并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执行。

    23、《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煤炭工业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