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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新规!生活垃圾焚烧厂:恶臭异味气体引入焚烧炉内参与焚烧,并配置活性炭吸附等高效除臭备用设施

发布时间:2024/12/18 9:51:50   浏览:283   字体大小:

  •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垃圾焚烧厂绿色发展,提升全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于2024年12月12日印发,2025年1月20日实施。

    《方案》要求,推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7年底前,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方案》明确了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清洁运输等3方面的改造要求。



    有组织排放要求方面,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80毫克/立方米,氨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每月至少95%以上运行时段满足上述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无组织排放源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及周边无明显气味泄漏。

    清洁运输要求方面,新置运输车辆原则上应选购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2025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40%;2027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70%。